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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盖公司章,要赔双倍工资吗?

作者:yxcxrc 2022-12-16 17:25:38 110 来源: 互联网

劳动合同没盖公司章,要赔双倍工资吗?

赵某于201631日入职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从事人事业务,公司于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赵某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由赵某签字,赵某签字后将劳动合同文本交还公司,但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公司制定有《人事管理制度》,赵某对该制度进行了签字确认。

201661日晚1930左右,赵某自公司处自行取走包括两份劳动合同在内的材料。

201767日、8日,赵某请休年假2天,自201769日起再未到岗工作。公司于2016614日发现赵某取走劳动合同等材料的情况并作报警处理。

201761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赵某盗窃财物、201769日至2017615日期间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快递方式向赵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赵某于2017616日签收了该快递。

2017612日,赵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就20163月至20175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问题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赵某不服该裁决,遂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全面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亦应合理合法维权。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劳动合同属诺成性合同,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求职申请,或者依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前往指定地点求职,这是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行为,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即为承诺;或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要约,要约方式是其制定的格式化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即为承诺。

在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公司将劳动行政部门监制的格式化劳动合同书文本交给赵某,即是向赵某发出要约,赵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即为承诺。

赵某称其在签字后将劳动合同文书交还公司,公司始终未加盖公章。然原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在赵某完成签字并将劳动合同交还公司时已经成立,即便依照赵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文书所示公司确未加盖公章,亦属形式要件存有瑕疵,并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赵某入职岗位为人事主管、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包含人事业务,对于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员工入职手续是清楚的。并且从赵某自行取走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看出,平时劳动合同在赵某的管理控制范围内。此种情况下赵某仍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实为不妥。综上,一审法院对于赵某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公司将劳动行政部门监制的格式化劳动合同书文本交给赵某,即是向赵某发出要约,赵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即为承诺。

赵某称其在签字后将劳动合同文书交还公司,公司始终未加盖公章。劳动合同在赵某完成签字并将劳动合同交还公司时已经成立,即便依照赵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文书所示公司确未加盖公章,亦属形式要件存有瑕疵,并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赵某入职岗位为人事主管、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包含人事业务,对于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员工入职手续是清楚的。并且从赵某自行取走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看出,平时劳动合同在赵某的管理控制范围内。鉴此,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法 宝 分 析

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书文本交给劳动者,即是向劳动者发出要约,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即为承诺。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完成签字并将劳动合同交还用人单位时已经成立,即便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亦属形式要件存有瑕疵,并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此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劳动法宝网